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1454號債權人 余遠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宏碩 (原名: 張蘭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或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債權人余遠平聲請狀所附「款項借用證」未載清償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