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74號原告 邱文蘭
邱美容 被告 邱浩瑋
范毓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1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