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如純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1.11│96.12.5│96.12.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98號│偵字第343號│字第34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345│97年度訴字第345││││242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3.10│97.5.12│97.5.1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345│97年度訴字第345││確定││242號│號│號││判決├────┼────────┼────────┼────────┤││判決│97.4.14│97.6.9│97.6.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否│是│是││罰之數罪││││├────────┼────────┼────────┼────────┤││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250號│字第1989號│字第1989號│││(97.6.23已執畢)│(編號2、3應執行│(編號2、3應執行││││刑1年)│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