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10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1
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57條規定甚明。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上開所涉犯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於民國99年7月21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書、和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參(見院二卷第20、21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