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711號聲請人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冠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釋明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具狀釋明計算利息之利率為何?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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