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漢邦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漢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漢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於102年10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10月22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
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5月26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