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6年上易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43號上訴人花蓮縣新城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錢自立 訴訟代理人 陳鈺林 律師被上訴人 劉建興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
孫裕傑 律師 黃佩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45,146元(詳後說明),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已據繳納4,800元,尚不足30,112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顏世翠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游小玲說明
一、經測量新興段190地號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為163.48平方公尺,以起訴時(10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500元計算返還該土地之利益為1,716,540元
二、經測量占用興田段1156之3地號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為195.78平方公尺,以起訴時(105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元計算返還該土地利益為528,606元。
三、上訴利益為上開一、二加總,計2,245,1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