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 徐貞鳳 即徐 偵鳳 債務人 徐晟 富債務人 簡婷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貞鳳即 徐偵鳳 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 徐晟富 、簡婷玉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8筆,計新臺幣248,543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徐貞鳳即徐偵鳳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170,414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徐晟富、簡婷玉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8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2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貞鳳即徐│自民國107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70414│偵鳳、徐晟│月1日起│││││元│富、簡婷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貞鳳即徐│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0414│偵鳳、徐晟│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富、簡婷玉│││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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