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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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增減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7號原告後 龍慈雲宮 法定代理人 郭金國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張麗琴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早辰 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陳報被告等承租原告所有之土地,於調整前之租金價額各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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