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法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法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法字第112號聲請人 薛富盛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董事長,本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82年2月26日台(八二)社字第10506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2年3月15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68冊第19頁第1704號)。茲為配合會務需要,經本基金會第9屆第4次董事暨第4屆第3次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2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07年6月29日臺教社(三)字第1070087549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就捐助章程第2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23條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教育部107年6月29日臺教社(三)字第1070087549號函、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第9屆第4次董事暨第4屆第3次監察人聯席會議記錄及簽到冊、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影本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3條部分,僅係增列章程修訂時間,並非財團法人組織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目的、保存其財產所為之必要處分,揆諸首揭說明,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故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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