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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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0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0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顗妃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楷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槿
一、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 黃乃宣 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黃乃宣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伍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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