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家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家救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救字第40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共同法定代理人己○○
共同送達代相對人甲○○相對人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本院95年度親字第44號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鈞院起訴請求否認婚生子女事件,因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聲請人亦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戶口名簿、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及民事起訴狀等影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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