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3號原告 林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麗珠鍾陞國 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所為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鍾陞國當選新竹縣新埔鎮身心障礙協會第六屆理事長無效,第二項:請求撤銷民國107年5月19日臨時理監事會議決議,第三項:請求償還代墊款新台幣2至3萬元,應均屬財產權之訴訟。
又依原告主張之理由及事證,上述三項請求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存在,且無法核定第一、二項因該等請求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是聲明第一、二項之訴訟標的均屬於財產權而價值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後,核定為333萬元(計算式:165萬元×2=330萬元,330+3=33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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