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在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9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3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任婉筠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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