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56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561號聲請人 李文進 相對人 陳炳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二、本票原本3紙票號186012、186013、186014。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