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5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黃金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捌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柒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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