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文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逢源 代理人 黃惠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
┌─────────────────────────────────────────────────────┐│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富顯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文選股份有限公司│40,177元│0000000│107年11月5日││││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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