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6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136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713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毒偵字第248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貳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藥鏟壹支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28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有繼續施用傾向,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554號裁定強制戒治,於91年6月27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10月2日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8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甲○○復於91年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568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且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15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於92年2月19日入臺中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月9日入監執行,於同年10月2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惟甲○○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集合犯意,在臺中縣太平市○○里○○○街○○巷○○號住處,自96年1月10日18時許起至同年5月9日20時許止,將第一級毒品海洛摻水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分別於96年1月12日13時5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號路旁為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2支及藥鏟1支,以及於96年5月9日20時許,為警在其上開住處實施搜索後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2支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2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書記官陳玲誼
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