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栓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陸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