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09號聲請人 林孟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鏵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6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001鏵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ND-0000000/112-ND-0000000/113-ND-0000000~00000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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