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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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1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承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葉承龍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成若蘭 、 張與哲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5,52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