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4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土獅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00
0元,應繳裁判費29,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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