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