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81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又仁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807號、第42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加重誹謗罪,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判處」補充為「以105年度簡字第80號判決判處」、附表編號2及編號3之時間欄內「2日」均更正為「3日」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間之糾紛嫌隙,未能理性處理,率爾於網路上發表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文字內容,自我控制能力有所不足,實有不該,兼衡被告曾有相類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前科紀錄,素行已然不佳,猶再犯本案,顯見前案科刑執行對其並無成效,其對刑罰反應力亦屬薄弱,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迄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黃正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秉弘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807號108年度偵字第4271號被告乙○○男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104年間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105年8月23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公然侮辱之犯意,一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之居所內,以其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使用「cba00000000tw」名稱,在甲○○之「AdreanLee婉鈺」Instagram網路社交平台(下稱IG平台)公開發表附表所示等留言內容,而指摘足以損害甲○○名譽之事,並藉以公然侮辱甲○○;二於107年12月27日3時許,在其位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之居所內,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使用「cba00000000tw」名稱,在IG平台公開發表「反正你不是議員了,我怎樣罵,我爽,破麻就是破麻,怎不能罵啊!我不是跟你說過了妳在放無聊照片影片上來,我繼續罵妳,我說到是做到的人,啥時要被男生爽一下啊?!可以不可以告訴我」、「幹你娘?,妳說三小,破麻甲○○」、「回答啊!混蛋」等留言內容,而指摘足以損害甲○○名譽之事,並藉以公然侮辱甲○○。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另有IG平台網頁14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公然侮辱、加重誹謗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誹謗罪嫌。被告如附表所示多次發表言語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被告先後2次誹謗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檢察官黃正綱附表┌──┬─────────┬──────────────┐│編號│時間│內容│├──┼─────────┼──────────────┤│1│107年12月2日3時許│幹,妳什麼時候被關,破麻│├──┼─────────┼──────────────┤│2│107年12月2日22時│我只想知道她啥時被關啦!破│││30分許│麻,就是破麻│├──┼─────────┼──────────────┤│3│107年12月2日22時│她自己做人失敗怪誰啊│││30分許││├──┼─────────┼──────────────┤│4│107年12月3日0時45│說一下,妳什麼時候被關,還有│││分許│【我五十】天錢要不要給我│├──┼─────────┼──────────────┤│5│107年12月5日18時│他自己做錯事情當然要跟新北市│││許│板橋區【○○○區○○○○道││││歉,打人就不對了,還打我朋││││友,黑白兩道都不爽她了,是他││││爺的三小│├──┼─────────┼──────────────┤│6│107年12月5日18時│打人就不對了,也不道歉,怎│││許│樣,我朋友好欺負啊!當我們因││││該給他打啊!死破麻【甲○○】│├──┼─────────┼──────────────┤│7│107年12月5日18時│【甲○○】繼續放照片啊!妳在│││許│放我再罵, 王八蛋 ,快點關一關││││啦!滾出去【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