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456號債權人 謝新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提出工程款9萬元之釋明資料及9萬元之計算式。
㈢陳報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2年10月5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2年10月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