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461號債權人狀元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醇 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王逸民現為狀元紅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
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並補正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提出債務人劉醇鎰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1.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
2.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㈤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請求少一「及」字)。
㈥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並補正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
㈦補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