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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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榮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珠 代理人 余義森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俊廷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許麗汝附表:~t46;┌──────────────────────────────────────────────────┐│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林接龍 即新功土木包│宜蘭縣羅東鎮農會│100年6月5日│88,606元│FA0000000││││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