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27號抗告人 洪媛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偉伻 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2月20日裁定提起抗告,未依規定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