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486號上訴人 羅范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捌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