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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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4號
原告 郭全男
被告 郭全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萬9850元【計算式:(1682地號土地面積1181.93㎡×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1675地號土地面積520.41㎡×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1354地號土地面積495.27㎡×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61地號土地面積243.48㎡×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3100元/㎡)+(1376地號土地面積998㎡×114年度土地公告現值4500元/㎡×權利範圍3/70)≒775萬9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229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重測前地號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