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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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兵役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8日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5年,於93年9月27日確定。乃於緩刑期內即94年3月14日更犯妨害兵役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4月25日以95年簡字第64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嗣於95年5月12日判決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