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現於臺灣新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被告乙○○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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