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 家繼簡 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 唐春木 (已死亡)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 律師被告 梁勝德
謝進財 謝家豪 謝雯娟 謝美惠 吳清吉
謝美華 吳佳展 吳清富
吳敏麗 白國達
白國賜 白綉裡 白綉顏 劉龍偉
蘇源豊 蘇漢陽
蘇昭岳 李萬壽 李碧香 李碧燕 蘇金勅
林蘇金東 蘇麗香 蘇淑珍
梁蔡月梅 梁秀玉 梁采緁 梁銘楓 梁順杰
梁玉春 梁春年 林麗君 蘇秉樺
蘇永成 白麗雅 白麗惠
白炳坤
李秉祐 李仁軒 黃麗枝 李瑩倚 李悅寧 被告 孟采穎
白炳鴻 白炳裕 白炳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書記官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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