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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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吳世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世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且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復於假釋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與假釋前所執行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因受刑人刑期變更,復經花蓮監獄重新核算後,報請法務部維持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認受刑人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4年1月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89831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備註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文件在卷可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