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威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威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威任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1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11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