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95號原告 洪之庭 即 洪華培 即 洪春滿 被告 曾春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春財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770元,該裁定業於民國102年5月28日寄存送達原告,於102年6月7日送達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