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林忠
林春長 被告 林哲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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