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蔡曜隆
石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1,0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蔡曜隆邀同債務人石麗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1,06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曜隆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石麗卿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1,069元蔡曜隆、石麗卿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11,069元蔡曜隆、石麗卿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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