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偉㨗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之簡式審判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廖偉偼」,均應更正為「廖偉㨗」。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簡式審判判決所載「廖偉偼」,核其戶政資料(見本院卷二第433頁),原判決顯係誤寫「㨗」為「偼」,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方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