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0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041號債權人 柏蓁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愛敏 債務人中瑞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宥融 債務人安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擇安 法定代理人 陳黃桂英 法定代理人 陳慶輝 法定代理人 林銘源 法定代理人 洪勝豐
一、債務人中瑞能源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請求之一部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中瑞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安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不當應對伊負侵權行為責任為由,聲請對渠等核發支付命令,惟其就安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主張之事實,僅提出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憑,且依臺南市政府函所載,該公司於96年7月10日即經廢止登記,是本院尚難僅依該登記資料即推斷有債權人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存在。從而,本件債權人就該部分難認已盡釋明之責,依前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