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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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3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宏丞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忠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