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金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