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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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7號原告 康至真 (住居所詳卷)被告 陳俶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翁熒雪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喜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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