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7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更字第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9日、96年5月9日、96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樺懋報關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吉林│24,266元│95年8月29日│AC0000000│││││分行│││││├──┼─────────┼────────┼─────────┼───────────┼────────┼────────────┤│002│樺懋報關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吉林│24,266元│95年9月29日│AC0000000│││││分行│││││├──┼─────────┼────────┼─────────┼───────────┼────────┼────────────┤│003│樺懋報關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吉林│24,266元│95年10月27日│AC0000000│││││分行│││││├──┼─────────┼────────┼─────────┼───────────┼────────┼────────────┤│004│樺懋報關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吉林│24,266元│95年11月29日│AC0000000│││││分行│││││├──┼─────────┼────────┼─────────┼───────────┼────────┼────────────┤│005│樺懋報關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吉林│24,266元│95年12月29日│AC0000000│││││分行│││││├──┼─────────┼────────┼─────────┼───────────┼────────┼────────────┤│006│樺懋報關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吉林│24,266元│96年1月29日│AC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