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訴人 范心影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佩中 、 毛雯琪 、FANSCO.,LTD.即開曼群島商 范氏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范氏公司)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63號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之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廢棄原審判決,第2項係請求廢棄部分改依附件一所示99年度司執字第49955號分配表中,改判第3項債權人毛雯琪分配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61,67
4元、改判第4項債權人范佩中分配金額應為225,837元,及第
5項債權人范心影分配金額應為1,028,110元,係主張剔除系爭分配表中關於被上訴人范佩中、毛雯琪受分配之部分金額而增加上訴人受分配之金額為1,028,110元,以系爭分配表上訴人原受分配之金額為287,867元計算,上訴人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740,
243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0,243元;又上訴人上訴聲明之備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廢棄原審判決,第2項係請求廢棄部分范氏公司應給付上訴人8,635,149元暨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635,149元,第3項係請求應改依附件一所示99年度司執字第49955號分配表,判決第3項債權人毛雯琪分配金額應為398,644元、第4項債權人范佩中分配金額應為248,927元,及第5項債權人范心影分配金額應為968,050元,係主張剔除系爭分配表中關於被上訴人范佩中、毛雯琪受分配之部分金額而增加上訴人受分配之金額為968,050元,以系爭分配表原告原受分配之金額為287,867元計算,原告所得增加之分配額為680,183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0,183元,合計本件備位之訴訴訟標的價額為9,315,33
2元。又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9,315,3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9,9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