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8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18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奇璋選任辯護人彭郁欣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191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中簡字第15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有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
1第4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林詩涵 告訴被告李奇璋妨害婚姻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於108年6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