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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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事實關係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47號原告 陳梅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育彰 間請求確認契約事實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9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新臺幣17,335元,此裁定已於110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
31、37頁)。詎原告至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