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59號聲請人 唐美真 相對人 翁士博 即大統起重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7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所出具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擔保額度新臺幣34萬元﹚壹張,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後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前依本院108年度司全字第4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曾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如主文所示之保證書對相對人聲請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7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本案訴訟勝訴後相對人已全部清償並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保證書。依據首開規定,裁定如文主所示。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