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986號債權人 李木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佩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若未提示,應釋明請求自「103年8月24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之依據。
二、債務人蔡佩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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