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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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原告 吳婕伶 訴訟代理人 張育銜 律師複代理人 李孟融 被告 吳家昌
吳佩珊 吳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甚詳。
二、查兩造被繼承人 魏绣珍 死亡前設籍於新北市○○區○道街0巷0弄0號,此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為憑,又觀諸原告所提出之魏绣珍遺產明細表,不動產僅一筆係位於新北市汐止區,足見主要遺產所在地乃位於新北市。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原告對被告所提本件遺產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趙佳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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